編者按:“撤三”制度近年來愈發為社會各界所熟知和關注——我國商標法第49條規定,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,俗稱“撤三”制度。“撤三”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,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、遏制惡意注冊、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。“撤三”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“注而不用”,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。在新一輪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講活動的第三講內容中,我們一起來圍繞“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證據材料要求”的話題聊一聊。
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證據材料要求
目錄
1 | 撤三制度概括 |
2 | 撤三使用證據要求 |
3 | 建議 |